【昆山周庄税务】发票丢失如何补救处理?
- 作者:周庄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0-01-17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小安整理了关于发票丢失如何及时补救处理的方法,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
丢失“空白发票”
1、纳税人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昆山周庄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发票使用和保管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发票开具
1、在发票启用前首先要检查。检查的内容是看发票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所购(印)发票顺序、时间顺序逐份填开,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更不能拆本使用;填开时要按发票票面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省略;填开发票必须按您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或打写;填写发票票面要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填写完成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3、如果开具发票后,发生了销货退回、折让等情形,需开红字发票,必须先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才能重新开具发票。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销售商品或是提供劳务的同时,需要按规定主动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开具发票,或是开具收据及其他凭证。对以未领取发票为借口,而用其他证明或收据让消费者事后调换发票的行为,同样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发票保管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缴销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办理发票缴销: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使用的发票发生了改、换版时;
3、发票是次版发票;
4、发票是超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和超保管期发票存根;
5、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时;
6、发票发生了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情况。
知识延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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